杨某某(20岁)和丁某某(19岁)中专毕业后,一起在江苏务工,务工期间为了出行方便,二人共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2018年4月6日21时31分许,杨某某、丁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至苏州市某小区,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该小区一单元楼梯口,并给其电动自行车充电后回房间休息。
同日21时37分许,因影响其挪车,张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电池电源拔掉,并将电动车充电器放在该车踏板上。21时50分许,张某某从外面返回,将拔掉的电动车充电器连接插座给该电动自行车继续充电。
同日22时05分许,该车起火燃烧,进而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另有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杨某某和丁某某共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而引发。
案发后,除一名伤者仍在治疗,医疗费用由相关单位垫付外,其他受害方已获赔偿。2018年4月28日,杨某某和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和丁某某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做出判决:杨某某和丁某某犯失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普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杨某某和丁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杨某某和丁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被害人已获得赔偿。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总结评述: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交通工具,我们在享受它给我们带来的便利时,一定要充分认识、注意防范它的危险,切勿将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近日,笔者以“失火罪”“电动车”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仅2020年一年的刑事案件就有18件,且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都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务必做到规范停车、规范充电。否则,引发爆炸或者火灾,不仅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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