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其中,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
1. 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分别享受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和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数额越大。
2.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两项补助金是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的,旨在保障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的医疗和生活需要。
3.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对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除了以上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五级和六级伤残的职工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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