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驾驶黑车在偏僻的小路上快速行驶,即使前方红灯,也不减速。在一处公路上,他刹车不及,将一名横穿马路的中年男子当场撞死。嗣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在没有斑马线的道路横过马路时未注意观察和确保安全,而司机则未观察清楚道路通行情况,也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均存在违法行为,故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为求得赔偿,将吕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吕某驾驶非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违反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因而不同意商业险部分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吕某肇事时系开黑车,并从中获利,属从事营业性运输。故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7.3万余元的60%计40余万元。
律师说法:
问:法院为什么支持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以特别约定的形式明确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吕某持有该商业险保险单,理应知晓相关条款。同时,开黑车的行为显然会使危险程度增加,而吕某未加注意且没告知保险公司。故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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