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M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K建筑工程公司为某市滨河公寓建设項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722天,每逾期竣工一日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同还约定:“工程应于竣工验收之日起21日内完成交付,否则由违约方按照人民币1万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8 日内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发包人应于收到竣工结算申请之日起28日完成审核及支付"。
工程施工期间某晚出现台风伴特大暴兩天气,因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使得施工现场的设备出现较大程度损坏。台风过后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承包人不得不暂停施工并派专人抢修,最终延误了工期,致使工程竣工验收推迟了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申请,要求发包人支付积余工程款共计710.64万元,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对台风天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设备損坏而造成工期延误,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发包人实际应支付人民币694.64万元。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执,僵持不下。而后发包人仅支付了承包人664.64万元工程款,承包人因而拒绝移交该公寓所有楼门钥匙并怠于清理施工场地。在此期间该市出现连续多日暴雨天气,公寓楼外窗出现雨水渗漏现象,由于公寓下沉广场的掉水系统塞满建筑垃圾,导致下沉广场被雨水淹没。但承包人经发包人发函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发包人为减少损失,不得不派人前往现场对外窗渗漏部位进行覆盖与修复,并对下沉广场的排水系统进行疏通。待暴雨结束后,发包人发现下沉广场墙面装饰因被雨水长时间浸泡而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在与承包人交涉未果后,为不影响公寓质量,发包人对墙面装饰进行了更换。发包人前后共计花费人民帝38万元。
此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己逾期移交工程长达22日之久,双方进入仲裁程序。发包人请求仲裁庭裁决承包人立即完成工程移交,并承担拒不移交工程期间发包人支出的工程照管、 修复费用共计38万元以及截至实际交付日的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承包人辩称:因自然天气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就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系因发包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所致,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用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并据此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6万元及逾期支付该笔工程款的违约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查明,暂停施工事发当日上午当地气象局已发布台风橙色預警,而承包人只需采取简单措施即可防止设备的损坏,也就不必产生暂停施工的事故。承包人疏于防范致使台风过后因抢修损坏设备而无法按时复工,直接导致了工期的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作为工程交付的前提条件, 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无正当理由。另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未按期移交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逾期移交的,工程移交之前的照管及看护义务应由承包人承担,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期间发包人支出的工程照管、修复费用以及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发包人的仲裁请求,驳回了承包人的仲裁反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承包人不移交工程的理由是发包人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首先这一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造成了不必要的工程照管等费用。故承包人未尽到照管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所产生的工程照管、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予以补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责任,致使竣工日期延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有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在实行单价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实际工程量比估计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则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业主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扣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支付部分的差额。
1、洞察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起因,适时监控,防患未然。要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必须严密,向施工方提供的地勘、水文地下管线等资料应当准确;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要明确,要考虑可能出现后续法律、政策、规范的变更引起的干扰事件;对施工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要评估引起索赔的可能性大小和索赔数额的幅度,不能因为对后果预测失误轻易作出让步而引起重大的索赔。
2、对每个项目(每个标段)的合同要随时清理,经常查看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要进行监控,一旦出现偏差要重点关注。如果出现业主方原因可能引起索赔时,如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停工、窝工等,业主方也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防止在索赔数额计算时处于被动地位。
3、对往来信函、会谈记要、会议记录要进行归档管理,特别是对待施工方的报告要非常慎重,该回的要及时回,不该答应的决不能答应,重要的通话应当作好记录,并且及时将电话记录交与对方签字确认。
4、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派的工程师批准索赔的权限的授予应当合理,既要避免程序复杂降低效率,更要考虑工程师个人工作偏差对业主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可以直接批准索赔,或者认定索赔不成立,这就意味着工程师的认定对业主方产生约束力,而业主方可以明确授予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有多大的权限,如,工程师可以对哪些类的索赔、金额在多大范围内的索赔才具有独立处置权等。
5、主动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收集那些对抗施工方索赔成立的证据。
证据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6、对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畴;因天气、自然原因、国家政策法令、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方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有因施工方原因造成了扩大的损失。
7、注意索赔严格的时效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一共有四个二十八天的期限,特别重要的是(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要防止因未及时驳回而产生的推定成立的法律后果。
8、如果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要认真研究施工方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核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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