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释法:员工未请假,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3-04-06来源:浏览:

【案情介绍】 Pu6同律网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Pu6同律网

某市成洋美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周某,2019年12月6日13时55分许,未经请假私自外出,于东海路与学院路路口处遭遇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无责。后周某以其回家哺乳途中遭到交通事故为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0年8月20日以周某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意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视为“上下班途中”。周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3时55分,并非上下班时间,亦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而人社局草率作出涉案决定书,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Pu6同律网

【各方观点】 Pu6同律网

人社局:Pu6同律网

一、认定事实清楚。周某系该公司员工,工作职责为店铺店长,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19年12月6日13时55分,周某驾驶的车牌皖C9XXXX汽车在东海路与学院路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无责,经诊断周某创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低蛋白血症。2019年6月25日,周某育有一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处于哺乳期内。Pu6同律网

二、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周某于2020年7月15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向公司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于2020年8月14日对周某进行调查,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0年8月24日分别送达公司、周某。Pu6同律网

三、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欧帛公司应当在周某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公司并未提交安排周某哺乳的具体时间相关证据。而周某在工作时间内,合理选择时间回家哺乳,且路线是工作地点到家庭的合理路线,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虽向人社局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证据,但并未提供公司对周某进行相关培训、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周某亦不认可接收过员工手册。Pu6同律网

第三人周某述称:Pu6同律网

一、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法律明确赋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特殊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该情况下,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也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事发当天,第三人选择回家哺乳,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二、公司所举证的员工手册,第三人从未收到,其制定的内容和程序也不合法,不对第三人产生任何效力。首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民主性和科学性,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最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进行公示,否则不应当对劳动者产生效力。Pu6同律网

法院: Pu6同律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Pu6同律网

本案中,第三人周某系公司的员工,人社局在受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Pu6同律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虽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Pu6同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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