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了帮助从业人员加强工伤预防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参保,集合已经认定过的真实工伤案例,以案释法,现编辑每周一例话工伤普法专题,欢迎网友讨论指导。(蚌埠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0552-2048680)
【案情介绍】
夏泽兵为某水投公司新员工,刚入职一个星期,在第八天上班时因建设工地围挡倒塌出现工伤,他还未来得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如果公司补缴工伤保险,他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人社办理】
市人社部门很快指导某水投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办法:
第一种,可以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种,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水投公司按照市人社部门的建议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夏泽兵享受到了法定的工伤待遇,事情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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