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8月24日下午,黄某驾驶电动车送快递途中与李某发生碰撞,后经交警认定,黄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经医院检查,李某为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19天。2013年1月,司法鉴定评定李某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黄某垫付了13000元治疗费用。李某认为,黄某是物流公司的员工,属履行职务行为,故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
公司认为,黄某并非他们的员工,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黄某与公司无关,公司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
张某称,他从2014年7月开始承包物流公司的速递义务,不领取工资,根据外包协议按送货量计算报酬,虽然自己的社保由物流公司代为缴纳,但钱是自己出的。黄某是他招聘的员工,跟物流公司没什么关系。
法院认为经营快递义务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张某并不符合条件,没有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物流公司所谓将快递义务“承包”给张某,实为公司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因此,应当认定黄某在为物流公司工作,而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物流公司担责。判决物流公司应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黄某送快递途中撞伤李某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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