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搭乘醉酒人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对此自身应付一定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自身有责,两被告分别承担60%和20%的责任。
案件回顾:
刘女士是本地人,平时出门都只需步行或坐公交车。2013年11月一天,她准备到淀山湖镇去,见吴某骑摩托车出门,于是想图个方便,也没多问什么就搭上了他的车。车子一路上开的挺快的,就在转弯的路口上,红灯亮了,但吴某没有停下的意思,虽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还是继续向左转弯。事故往往就是因这种不顾交通规则的行为产生的,他的摩托车右侧头部碰撞了一辆小客车。摩托车倾斜后滑到,吴某和刘女士双双摔下车来。事故发生后救护车赶来抢救伤员,交警也赶到现场调查,之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小客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刘女士受伤后先后到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吴某自知有错,在刘女士住院的时候支付了现金9000元。但之后赔偿事项一直没能协商好。
2014年6月,刘女士将吴某、小客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吴某无话可说,只强调自己已经付过9000元。而小客车司机觉得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承担的也是次要责任,都由保险公司去处理,就没有出庭。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事实是认可的,但这起事故中原告搭乘醉酒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自己也没有带安全头盔不符合规定,头部受伤就与此有关。原告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青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事实清楚,事故认定也很明确。但相关法律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原告是违法乘坐轻便摩托车,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不负事故责任,但其违法行为与其自身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自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确认吴某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小客车司机承担20%,这部分由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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