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学区房 名额旁落须赔偿
基本案情
武某购买了王某的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除对房款、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外,王某还承诺武某可在2022年秋学期使用该房屋的学区名额。武某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发现王某的孙女正在使用该学区房名额,且该名额需等到2023年才能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使用,武某遂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在明知其出售的房屋学区名额在2023年才能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使用的情况下,仍书面向武某承诺2022年秋学期即可使用房屋的学区名额,构成合同欺诈,明显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支持武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学区房”流转率一直较高,且价值不菲,已经成为购房者的重要刚性需求,学区房名额是购房者购买房屋的重要合同目的之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对学区名额使用情况作了特别约定,出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受人既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亦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学区房”时,一定要主动审查房屋的学区情况,包括学区范围、学区名额和户口迁移等事项,避免“有房无学上”的窘况,影响孩子的正常就学。
同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本网内容。
同律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14667号-3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1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