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缺陷未告知 请求退房应支持
基本案情
夏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中关于出卖人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处为空白,夏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夏某在房屋建成后,发现其购买的商铺正门后方有长宽各1.5米的立柱,与某公司交涉退房未果后,遂起诉请求撤销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夏某与某公司签订案涉商铺买卖合同时,房屋为期房,但合同附件未标明立柱的大小,某公司亦未告知夏某立柱的具体情况,该立柱已严重影响商铺正常经营使用,故判决支持夏某要求撤销商铺买卖合同的请求。
典型意义
房屋结构的完整性是购房者考虑是否买房的重要因素,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应当主动如实地披露房屋是否存在横梁、立柱等影响购房者作出购房意思表示的缺陷,并在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如开发商故意隐瞒,导致购房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房的,购房者可依法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本案的裁判有利于规制、引导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缺陷,充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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